六、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認定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三)具備試驗設備者,其試驗室地址。 (四)代表人。 (五)認定業務類別及品目。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三十日 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 發登錄證書。 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撤銷或經暫停認定業務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
參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應記載事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登 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之程序,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將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或撤銷等 資訊公告周知。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