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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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認定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三)具備試驗設備者,其試驗室地址。
(四)代表人。
(五)認定業務類別及品目。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三十日
    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
    發登錄證書。
    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撤銷或經暫停認定業務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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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應記載事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登
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之程序,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將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或撤銷等
資訊公告周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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