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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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二個月內,認
    定機構得檢附第四點規定文件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間為三年;
    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依前項申請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點第一項本文規定書面審查
    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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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5
參考管理辦法第七條並配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展延
期限、應備文件及程序。第二項明定申請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點第一項本文
規定書面審查合格者,得予換發登錄證書。無庸再經實地評鑑之理由係本要點第三點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認定機構申請展延時,具備試驗設備者,其試驗室應取得財團法人
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故適格之申請展延者並無上開第五點第一項但書所
定須實地評鑑情形。至未依第一項申請展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登錄證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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