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新增實施認定品目,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 內,得檢附第四點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點第一項書面審 查或併實地評鑑合格後,增列認定品目,並換發登錄證書;其有效期 間與原登錄證書效期相同。
參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並配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明定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 期間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新增認定品目時,登錄機構得申請增列認定品目及其申請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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