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本部得廢止其資格: (一)未按執行計畫書內容執行業務。 (二)執行成效總平均低於六十分或單一檢核面向低於四十分。 (三)停業、歇業、解散、破產或有其他足認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情事。 (四)有具體事證足認影響審查作業之公正性。 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自廢止其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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