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防災士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
    )申請認可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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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9/16
本點未修正。
111/11/10
茲因現行防災士培訓機構認可申請,係由申請機構向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以下簡
稱輔導機構)申請,並經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為培訓機構後,始得辦理,易
生培訓機構認可業務係由輔導機構辦理之誤解,為明確培訓機構認可業務之辦理機關
為本部,輔導機構僅係行政助手之角色,另以契約規範本部與輔導機構之法律關係,
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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