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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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認可;申請機構不符合前點所
    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十五日內補正;不能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法人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大專院校組織法規或社區大學委託
      證明文件。
(三)執行計畫書一份(如附件二)。
    前項第三款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機構之概況說明。
(二)工作人力配置說明(含專職人員個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
(三)授課講師名單及同意書。
(四)培訓課程作業處理程序、課程規劃及收費標準。
(五)完成認證期間作業處理程序。
(六)補考作業處理程序。
(七)前三款業務時程規劃及預期成效。
(八)提供諮詢服務方式。
(九)培訓場所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書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書。但依法令無須申報者,免附。
顯示立法理由
113/09/16
一、查修正規定第二點業明定申請培訓機構認可應具備之資格,爰第一項序文酌作文
    字修正。另為落實節能減碳,爰將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執行計畫書提報份數修正為
    一份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二款將工作人員至少五人修正為專職,爰第二項第二款增
    列專職人員個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俾利查核,並為符個人資料保護
    法等相關規範,前開資料僅供本部查核,不可委託或提供予第三方機構(單位)
    協助查核。另為確保培訓場所之公共安全,爰第二項增列第九款,明定執行計畫
    書應包括培訓場所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書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書等事項,但依法令無須申報者,則可免附。
111/11/10
一、配合第一點申請認可規定調整,爰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三項為申請認可後因資料異動須報核准之規定,爰移列至第五點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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