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機構經審查合格,由本部書面通知准予認可後,始得依防災士培 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 經依前項規定認可後,第三點第二項各款事項如有變更,培訓機構應 提送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准。 本部消防署應將第一項認可之培訓機構於所屬網站公告之。
一、第一項增訂申請機構經審查合格予以認可後,始得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之規定。 二、第二項為現行第三點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培訓機構經認可後,除違 反相關規定經本部廢止認可外,無律定認可有效期限之必要,爰刪除現行第二項 規定。 三、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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