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應妥善保管下列資料,本部得不定時 進行查核: (一)授課講師名冊及簽到紀錄。 (二)學員名冊及點名紀錄簽到冊。 (三)課程表及教學進度表。 (四)學科測驗答題卷與術科測驗結果表、成績冊及證書核發清冊。。 (五)會計簿籍。 (六)訓練設備清冊及訓練規則。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資料,應以書面文件或電子檔(PD F 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方式保存至少二年 。 培訓機構辦理業務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一、為讓培訓機構應妥善保管資料明確及清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採分款規定並酌 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因應電子化政府及節能減碳之需求,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培訓機構應保存至少二 年的資料得以電子檔方式辦理及電子檔格式三、第三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增訂培訓機構平日應妥善保管資料,且本部得不定時進行查核之規定,另 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培訓機構執行業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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