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應妥善保管授課講師名冊、參訓學員
    名冊、學員點名紀錄簽到冊、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成績冊、證書核
    發清冊、講師簽到紀錄、測驗卷、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
    則等資料,本部得不定時進行查核。
    前項學員名冊、學員點名紀錄簽到冊及證書核發清冊,應保存至少二
    年。
    培訓機構辦理業務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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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0
一、第一項增訂培訓機構平日應妥善保管資料,且本部得不定時進行查核之規定,另
    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培訓機構執行業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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