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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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應妥善保管下列資料,本部得不定時
    進行查核:
(一)授課講師名冊及簽到紀錄。
(二)學員名冊及點名紀錄簽到冊。
(三)課程表及教學進度表。
(四)學科測驗答題卷與術科測驗結果表、成績冊及證書核發清冊。。
(五)會計簿籍。
(六)訓練設備清冊及訓練規則。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資料,應以書面文件或電子檔(PD
    F 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方式保存至少二年
    。
    培訓機構辦理業務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9/16
一、為讓培訓機構應妥善保管資料明確及清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採分款規定並酌
    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因應電子化政府及節能減碳之需求,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培訓機構應保存至少二
    年的資料得以電子檔方式辦理及電子檔格式三、第三項未修正。
111/11/10
一、第一項增訂培訓機構平日應妥善保管資料,且本部得不定時進行查核之規定,另
    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培訓機構執行業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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