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應妥善保管授課講師名冊、參訓學員 名冊、學員點名紀錄簽到冊、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成績冊、證書核 發清冊、講師簽到紀錄、測驗卷、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 則等資料,本部得不定時進行查核。 前項學員名冊、學員點名紀錄簽到冊及證書核發清冊,應保存至少二 年。 培訓機構辦理業務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一、第一項增訂培訓機構平日應妥善保管資料,且本部得不定時進行查核之規定,另 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培訓機構執行業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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