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
裝修許可等證明文件之合法場所,於該證明文件申請範圍內之消防安全設
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管理權人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
一、甲類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六個月以內
    。
二、甲類以外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一年以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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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3/01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七條說明三及第九條說明二前段。
108/03/27
考量辦理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時,由檢修人員設計及竣工查驗,
並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之合法場所,已達檢修及申報之目的,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第十一點規定,定明在一定時間內得免辦理檢修及申
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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