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一、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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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01
配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條與第十一條規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
定義及種類,為使用詞一致,爰修正第四款文字。
108/03/27
一、定明消防安全設備應檢修項目。
二、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訂
    定,並考量部分應檢修項目除設置標準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消防安全設備外,
    如配線係設置於各消防安全設備之線路,具有共通性並攸關消防安全設備能否正
    常動作,不宜分列於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應單獨列為檢修項目,以確認各配
    線之耐燃耐熱保護及絕緣阻抗維持堪用狀態。設置標準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
    定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係監控或操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瓦斯漏氣火警自
    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連結送水管加壓送水裝置及送水口處之通訊、緊急
    發電機、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各水系統加壓送水裝置、自動滅火設備
    及排煙設備之各設備整合介面,亦應單獨列為檢修項目,爰第五款定明應檢修項
    目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以符實務運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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