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檢
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如附表五)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
:
一、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二、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三、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
管理權人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檢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消防
安全設備,應填具前項檢修報告書。
前二項所定應檢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之合
法場所,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所載項目;於違規使用場所,為該場所
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
第一項檢修報告書所附各種設備檢查表應註明檢修項目之種別、容量及檢
修使用設備器具之名稱、型式、檢驗或校準日期。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
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112/03/01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
    修正附表次序。
三、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
    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規定,另考量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
    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其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
    ,爰予納入管理權人無須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與確認必要設
    備及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檢驗或
    校準,爰增訂第二項。
四、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七條說明三。
五、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六條說明三。
108/03/27
一、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第四點及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四條規定,定明本法第七條規定之檢修人員及第九條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進行檢修時應遵循之規範及完
    成檢修時應製作之書表及併附之文件。另配置平面圖標註之面積及尺寸係屬參考
    性質,尚非消防機關據以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依據,併予敘明。
二、為使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確認必須進行檢修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參考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第十點規定,爰第二項定明合法場所及
    違規使用場所應檢修之消防安全設備判定基準。
三、另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二篇針對應定期辦理檢修之
    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及基準有明確規範,而各種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表就
    各項構件之檢修結果填寫,均有「種別×容量等內容」、「判定」、「不良狀況
    」、「處置措施」等欄位,檢修人員應依規定確實進行檢修並將結果據實填寫於
    各檢查表上,為避免各檢查表上之檢修結果在判定欄位上僅填寫O或C,並讓場
    所管理權人及消防檢查人員明確及清楚瞭解場所各種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結果與
    不合規定項目之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爰定明第三項。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