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補助對象就醫時(門、急診就醫日或入、出院日),須備健保卡及各
消防機關核發之識別證件正本:
(一)現職人員出示服務證。
(二)退休人員出示加註退休人員之服務證。
(三)遺眷家戶代表出示家屬證。
補助對象就醫時(門、急診就醫日或入、出院日),醫院查驗電子補
助名冊在有效期間者,免收繳健保部分負擔費用;補助對象就醫時未
在電子補助名冊,或有效期間已屆滿者,須自付部分負擔,再向所屬
單位申請補助,經所屬單位確認符合補助資格後,按月檢附申請人領
據及機關領據,向本署申請補助轉發申請人。
如有補助對象身分認定爭議,得洽詢所屬單位(聯絡窗口如附件二)
。
申請人對不予補助之決定不服者,得洽詢本署人事室,聯絡電話:(
○二)八一九六六五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