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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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點部分負擔代碼,如同一申報案件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免部分負擔條
    件,應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
    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備註十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
    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備註四「免部分負擔代碼及規定」之
    原則填報: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含職業傷害及職業
      病),即部分負擔代碼 006(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
      病門診)優先填寫。
(二)非前款情形,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免自行負擔者,優先就重大
      傷病(001) 、分娩(002) 、預防保健服務(009) 及山地離島
      地區之就醫(007) 擇一適用代碼填寫。
(三)非前二款情形者,屬受委任或行政協助其他單位辦理醫療項目之部
      分負擔補助者,再由上而下優先擇一適用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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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4/03
如同一申報案件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免部分負擔條件之負擔代碼填報原則。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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