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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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團法人應以公平及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於業務往來之前,
      應考量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避免與有
      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與他人簽訂契約者,其內容應包含遵
      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
      契約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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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5
財團法人應以公平及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並避免與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及於契約中約定交易相對人不誠信行為之處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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