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財團法人應以公平及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於業務往來之前, 應考量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避免與有 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與他人簽訂契約者,其內容應包含遵 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 契約之條款。
財團法人應以公平及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並避免與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及於契約中約定交易相對人不誠信行為之處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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