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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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員工等編制內
      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
        式之賄賂。
  (二)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
        合政治獻金法及財團法人內部相關作業程序。
  (三)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變
        相行賄。
  (四)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當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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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7/15
配合第八點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特定人員之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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