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財團法人防止 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 範之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財團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得由相關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 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為督促財團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及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爰明定董事會及相關單 位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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