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財團法人之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 其代表之法人或政府機關(構)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財團法人利 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表決、代理或委託 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藉其在財團 法人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配偶或二等親內之親屬獲得不當利益 。
為避免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謀取私利,爰訂定第一項, 定明財團法人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及防範前揭人員利益衝突之相關措施,並依 財團法人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意旨訂定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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