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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應不定期向其員工或相
      關人員舉辦教育訓練及宣導,使其充分瞭解財團法人誠信經營之決
      心、政策、檢舉制度、防範方案及從事不誠信行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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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3
為落實不法行為揭弊者保護,爰增訂財團法人應以教育訓練及宣導使相關人員充分瞭
解檢舉制度之規定。
108/07/15
為落實推動誠信經營,爰明定財團法人應舉辦教育訓練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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