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財團法人依第七點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得具體規範董事、 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員工等編制內人員執行業務應注意 事項,並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當利益之認定基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基準。 (四)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主動說明其 與財團法人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並訂定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 之規定,及其申報、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業務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與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 理程序。 (七)對違反防範方案者採取之處分、懲戒及申訴制度。
一、配合第七點及第八點增訂檢舉制度相關事項,現行規定第七款所定事項業於依財 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範中明定,為避免重複規定,爰予刪 除。 二、現行規定第八款移列至第七款,內容未修正。 三、其餘未修正。
為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員工等編制內人員於執行業務 時遵循辦理,以落實誠信經營,爰定明財團法人於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相關作業 程序及行為指南時,得依其規模大小、業務屬性、審酌納入之規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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