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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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人員對經管之動產及不動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注意使用狀
      況,並得將財產項目列冊責成承商維護及保管(如附件)。
(二)保管人員對於經管之不動產應定期加強巡視,避免有不動產被占用
      之情事,以維本署權益。
(三)財產增加單之使用單位欄位務必由財物保管人核章,並負保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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