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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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地點
    接待及撤離中心原則上設置地點如表一、二,但必要時得依實際狀況
    或需求,另擇其他場所空間設置。
顯示立法理由
110/08/09
一、修正表一,調整桃園國際機場及臺中航空站順序,並增列花蓮航空站之機場消防
    隊為機場 RDC  設置地點;另增訂表二,並定花蓮港之 23 號碼頭(旅客通關服
    務站)為港口 RDC  設置地點。
二、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109/09/14
按納入作業規定之各國際機場實際場勘現況,明定各機場內接待及撤離中心設置地點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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