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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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駐單位與人數裝備
    接待及撤離中心之運作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原則由外交部、財政部
    關務署、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內政部警政署
    、移民署派員進駐共同作業,並得視需要隨時通知衛生福利部、國防
    部、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機場航勤公司或其他機關(單位)派員
    進駐,相關單位進駐人數及應勤裝備詳如附件一。
顯示立法理由
113/01/08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改制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爰酌作文
字修正。
110/08/09
一、為統一法制體例及避免未來因新增任一機場或港口即須頻繁修正本作業規定,現
    行規定之各航空站,統一修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
二、配合花蓮港增設,增列其進駐單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三、另現行得視需要通知進駐之國防部、交通部之機關順序酌予調整,並刪除民用航
    空局文字,增列交通部航港局。
四、為統一單位體例,統一移除三級機關括弧。
109/09/14
依實務運作新增進駐單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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