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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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流程
(一)國際救援隊抵臺前:
      1.內政部消防署會商外交部及交通部於第三點規定之地點設立接待
        及撤離中心,並通報各單位進駐(如附件二),各單位進駐人員
        應於收到傳真、簡訊或電話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進駐完成。
      2.外交部透過駐外機構或駐華領事館向國外請求或接受國際支援時
        ,同步提供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表、搜救犬輸入檢疫同意文件申
        請書、國際救援隊伍裝備及物資清單及國際救援隊撤離情況表(
        如附件三至六)並預先填復附件三至五,以掌握國際救援隊來臺
        資訊,並隨時提供各進駐單位。
      3.國際救援隊在出發地向航空公司報到時,建議以團體報到方式辦
        理,託運行李應事先製作統一之標籤黏貼或吊牌繫固以方便識別
        該託運行李所屬之團員,並提出特殊服務要求(Special Servic
        es Request)將全團託運行李於機上貨艙集中放置,以利行李處
        理中心進行託運行李分流。
      4.國際救援隊伍所攜帶之裝備及物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之危險
        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對於組員及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
        危險物品之規定」(例如:鋰電池容量等),以順遂來臺入境事
        宜。
      5.內政部消防署評估受災縣市災情規模、支援請求,各來臺國際救
        援隊搜救量能,以及與受災縣市應變中心協調情資,預先分配各
        國際救援隊支援縣市,掌握報到地點與聯繫窗口,並通知接待及
        撤離中心。
      6.內政部消防署協調國防部或交通部依需求數量,派遣運輸車輛載
        具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待命,並將相關資訊通知接待及撤離中心
        。
(二)國際救援隊抵臺:
      1.接待入境作業: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依外交部提供國際救援隊來臺航(船)
          班資訊,預先規劃各該國際救援隊之班機(船舶)抵達停駐(
          靠泊)之機坪(碼頭),並由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
          勤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或上開調度之國防部
          、交通部各式運輸車輛載具(如附件七)將國際救援隊(人員
          、裝備、器材、物資、搜救犬)與一般旅客分流接駁至接待及
          撤離中心,辦理通關、報到。
     (2)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財政部關
          務署及相關所需進駐單位協助完成檢疫、通關、查驗程序。
     (3)國際救援隊完成入境各項查驗,並於接待及撤離中心完成報到
          後,由上開調度之國防部、交通部運輸車輛載具或該國際救援
          隊自有車輛,於各該權責地勤單位導引,經由各機場指定入境
          動線(如附件八),前往分配之救災支援集結據點、受災縣市
          應變中心、災區現場前進指揮所或其他報到地點報到。
      2.撤離出境作業:
     (1)搜救任務完成後,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安排或掌握國際救援隊
          返國航班,預先規劃各該國際救援隊專機。
     (2)國防部或交通部協助載運國際救援隊,先前往辦理貨物出境通
          關後至出境大廳辦理搜救犬及人員出境程序。
     (3)出境時貨物(裝備、器材、物資等)由財政部關務署於停機坪
          辦理通關作業,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配合安全檢查,航勤
          公司派遣運輸車輛將國際救援隊人員、搜救犬、貨物接駁至所
          搭班機裝載上機。
     (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轄區檢疫單位協助辦理犬隻輸出作業
          。
     (5)國際救援隊人員通關作業比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際機場禮
          遇作業辦法」辦理禮遇通關作業。
     (6)隨行各國際救援隊之內政部消防署及外交部隨行人員,協助上
          開各項出境作業相關協調聯繫與導引事宜。
顯示立法理由
113/01/08
一、為加速國際救援隊所攜帶之裝備器材通關程序,爰於第一款新增第三目及第四目
    ,現行第三目及第四目移列第五目及第六目。
二、第二款第一目之 2、第二款第二目之 4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五點
    說明。
三、第二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110/08/09
一、第一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配合一百十年台美人道救援會議記錄,會議結論三,國際救援隊伍抵臺前,先
      行提供各式裝備器材清單部分,爰於第一款第二目之申請入境表件增列「國際
      救援隊伍裝備及物資清單」(如附件五)。
(二)配合附件五新增,其後附件號次遞延。
二、第二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之一各航空站修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並增訂「臺灣
      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理由同第五點說明一、二,調整機場航勤公司正式名稱
      ,刪除簡稱部分;另配合花蓮港增設,增列「船舶」、「碼頭」文字,其餘酌
      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目之一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之單位配置,現行第二目之四「『機場』檢疫
      單位」修正為「『轄區』檢疫單位」。
三、為統一單位體例,統一移除三級機關括弧。
109/09/14
一、第二款第一目之一新增機場航勤公司「臺灣航勤公司」及各式運輸車輛載具一覽
    表;並配合前點進駐單位之調整及各國際機場規劃機坪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入境各項作業,第二款第一目之二新增「檢疫」、「查驗」文字,並刪除「
    報到」文字。
三、第二款第一目之三新增各機場指定入境動線圖示,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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