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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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接待及撤離中心各單位分工事項
(一)內政部消防署:
      1.辦理成立接待及撤離中心前相關協調及通報事宜。
      2.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3.受理國際救援隊報到作業,掌握實際抵臺國際救援隊伍情資。
      4.將抵臺之國際救援隊資訊填至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總覽表(如附
        件九),並回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5.填寫接待及撤離中心簡報摘要表(如附件十)提供予國際救援隊
        。
      6.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搜索救援組聯繫事宜,並受命分派各國
        際救援隊所支援之受災縣市與報到地點。
      7.配合派遣一名人員全程隨行國際救援隊,辦理搜救作業協調事宜
        。
      8.聯繫交通接駁載具支援事宜。
(二)內政部移民署:
      辦理國際救援隊人員證照查驗等簡化通關作業。
(三)內政部警政署:
      1.協助辦理國際救援隊所帶行李檢查及相關入出境管制作業。
      2.協助各權責單位進駐人員及國際救援隊進出機場管制區通行事宜
        。
      3.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四)外交部:
      1.負責國際救援隊來臺前相關聯繫事宜,接受並蒐集掌握來臺國際
        救援隊資訊。
      2.預先提供來臺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搜救犬輸入
        檢疫同意文件申請書(如附件四)、國際救援隊伍裝備及物資清
        單(附件五)及國際救援隊撤離情況表(如附件六)等報到及入
        出境表單供國際救援隊填報。
      3.協助辦理國際救援隊入境簽證及報到相關事宜。
      4.配合派遣一名傳譯人員全程隨行國際救援隊,協助溝通協調事宜
        。
      5.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境外救援組聯繫事宜。
(五)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2.協助加速辦理國際救援隊搜救犬隻輸入檢疫及救援物資中動植物
        及農產品檢疫作業。
(六)財政部關務署:
      1.國際救援隊所攜帶行李檢查通關。
      2.裝備器材物資申報及入、出境通關作業、違禁品查驗等簡化通關
        作業。
(七)交通部:
      1.國際救援隊搭乘航班抵達,協調各機場航機放行及停機,如有轉
        降其他民用、軍民兩用機場時,亦同。
      2.國際救援隊伍搭乘船舶抵達,協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引導船
        隻至指定碼頭靠泊。
      3.必要時,協調航空公司、高鐵、臺鐵及民間客運業者等提供陸、
        空運輸工具載運國際救援隊人員、裝備器材等物資至受災縣市;
        當有載運裝備器材、物資等貨物需求時,陸上運輸車輛以具備貨
        物裝卸升降平台為優先。
      4.依據國際救援隊所提離境需求協調該隊伍返國班次,費用由國際
        救援隊自行負擔。
      5.督導各機場(港口)內航空、航勤公司、港務公司等單位協助接
        待及撤離中心建置與後勤作業。
      6.如遇搭乘專機抵臺之國際搜救隊有使用自有車輛執行救災工作需
        求,協助辦理臨時牌照或允許通行相關事宜。
(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國際救援隊班機抵達時,協助引導至各機場規劃之機坪。
      2.國際救援隊船班抵達時,協助引導至規劃之碼頭。
      3.協助並支援建置接待及撤離中心相關後勤設施、裝備與作業耗材
        。
      4.派員並攜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5.協助進駐人員餐點訂購事宜(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核銷)。
(九)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航勤股份有
      限公司:
      協助國際救援隊人員及裝備器材等相關貨物裝卸運輸接駁事宜。
(十)國防部(視需要通知派員進駐):
      必要時支援軍用卡車、巴士、運輸機等陸、空運輸工具;當有載運
      裝備器材、物資等貨物需求時,陸上運輸車輛以具備貨物裝卸升降
      平台為優先。
(十一)衛生福利部(視需要通知派員進駐):
        必要時派遣機場相關人員前往接待及撤離中心辦理搜救人員檢疫
        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113/01/08
第五款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五點說明。
110/08/09
一、第一款第四目之附件六修正為附件九、第五目之附件九修正為附件十
二、第四款第二目所定報到及入出境表單,增列國際救援隊伍裝備及物資清單(如附
    件五),理由同第六點說明一之(一);另配合附件五新增,現行附件五修正為
    附件六。
三、第七款配合花蓮港新增,增訂第二目,明定國際救援隊搭乘船舶抵臺之交通部分
    工事項;現行第二目至第五目,目次遞延。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八款配合花蓮港新增,修正序文並增訂第二目,明定國際救援隊搭乘船舶抵臺
    時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工事項;現行第二目至第五目,目次遞延。其餘酌
    作文字修正。
五、第九款統一調整機場航勤公司完整名稱。
六、為統一單位體例,統一移除三級機關括弧。
109/09/14
一、第一款第五目附件編號變更。
二、第七款第一目配合實務運作,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八款新增分工單位「民航局所屬國際航空站」。另第一目原針對桃園機場所定
    「遠端停機坪」文字修正為「各機場規劃之機坪停駐」。
四、第九款新增機場航勤公司「臺灣航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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