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0/26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款次調整,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八條、第十八條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
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款業經刪除,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108/11/18
一、為有效管理檢修機構,爰參考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十七條、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要點第十八點規定,定明檢修機構證書不予延展之
事由及不得重新申請之期間規定。
二、第一項各款不得重新申請日期起算日為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日次日。
三、另考量第七條第三款有關不符第三條申請檢修機構許可資格要件,須經通知限期
改善程序,且現行實務改善完成尚無困難,爰不予納入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重
新申請許可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