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7 條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一、上年度檢修業務執行報告書:包括執行狀況、檢修申報清冊、檢討及
    改善對策。
二、上年度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薪資明細及薪資扣繳憑證。
三、上年度人員訓練成果:包括訓練地點、師資、課程、簽到表及訓練實
    況照片。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定檢修申報清冊,包括檢修場所名稱、地址、檢修日期、樓
層別、檢修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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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1/18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終結後,檢具上年度檢修業務執行報告書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確保檢修機構執業品質。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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