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0/26
一、查現行專業責任保險之規定,係為分擔檢修機構執行業務造成第三人損害時責任
風險,爰規範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有效期間及不得任意終止。惟本辦
法發布施行迄今,業者反映市面上販售檢修機構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家數甚
少,且賠償範圍未包含因義務違反造成之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與立法意旨未合
。
二、為強化檢修機構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辦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時,因檢修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
人傷亡或財產損失之賠償責任,爰參考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將第一項所定「專業責任保險」修正為「意外責任保險」。
三、第二項增訂二款,於各款明定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每一事故
財產損失及保險期間總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
四、第三項與第四項配合第一項修正及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有效期間」用詞,酌作文
字修正。
- 108/11/18
一、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案件書面及實地審查程序,經審查合格並經申請人出具專業
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後,始予許可並發給證書。
二、為保障檢修機構執行業務造成第三人損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有效期限及不得任意終止。
三、第四項規定通知補正及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