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
    所應設置下列標示: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警戒標示,包含嚴禁煙火
      標示及場所標示板。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嚴禁煙火標示;串接使用量超過三
      百公斤者,並應設置場所標示板。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