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嚴禁煙火標示(如圖例一):
(一)內容及顏色:標示紅底白字或白底紅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二)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三)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四)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
      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五)位置: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
      入口附近,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設於串接容器附近,且
      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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