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前二點所定救護教官培訓課程及繼續教育課程,其師資應由下列人員
    擔任:
(一)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或護理人員。
(二)領有救護教官證書三年以上人員。
(三)具教學專長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應佔師資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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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1/22
一、第一項定明救護教官培訓課程及繼續教育課程師資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師資比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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