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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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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領有救護教官證書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應負責擔任消防
    機關辦理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之內聘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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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1/22
定明救護教官應負責擔任消防機關辦理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之內聘師
資。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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