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領有救護教官證書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未完成二十四小時繼續教育 課程,或實際從事救護技術員訓練教學時數未達三十六小時,其證書 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不予展延。 前項領有救護教官證書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內,如有下列因素之一, 致未達前項所定繼續教育課程及從事救護技術員訓練教學時數者,經 報本署核可,並於事實消滅後一年內完成八小時繼續教育課程時數, 其證書得予以展延: (一)個人重大傷病等健康因素。 (二)父母、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等家庭因素。 (三)生產、育嬰、侍親等依法准予留職停薪因素。 (四)其他非可歸責於個人因素。
一、第一項定明救護教官證書不予展延之情形。 二、第二項定明特殊情形下救護教官證書展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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