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本署每二年應統計分析全國救護教官人數及實際執行教學情形,檢討
    辦理救護教官培訓課程之期程及課程內容;必要時,得諮詢本署緊急
    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教育訓練組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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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1/22
定明本署統計分析及檢討救護教官培訓課程內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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