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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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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施行前,已領有救護教官證書者,於本要點施行後,其證書於
    有效期限內繼續有效;其證書之展延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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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22
定明本要點施行前,已領有救護教官證書者,其證書於有效期限內繼續有效;其證書
之展延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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