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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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災搶救指揮訓練分為地方班及中央班,辦理機關及訓練對象如下:
(一)地方班:由各地方消防機關規劃辦理,訓練對象為小隊長至(大隊
      )組長之職務人員,並具有一年以上火災搶救或指揮幕僚工作經驗
      者。
(二)中央班: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規劃辦理,訓練對象為
      分隊長至大隊長之職務人員,並具有三年以上火災搶救指揮官或指
      揮幕僚工作經驗者。
    經前項訓練合格者,由本署核發訓練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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