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火災搶救指揮訓練分為地方班及中央班,辦理機關及訓練對象如下: (一)地方班:由各地方消防機關規劃辦理,訓練對象為小隊長至(大隊 )組長之職務人員,並具有一年以上火災搶救或指揮幕僚工作經驗 者。 (二)中央班: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規劃辦理,訓練對象為 分隊長至大隊長之職務人員,並具有三年以上火災搶救指揮官或指 揮幕僚工作經驗者。 經前項訓練合格者,由本署核發訓練合格證書。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