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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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班之訓練時數、課程項目、講師資格、辦理程序及合格證書核發
    事項,規定如下:
(一)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其中採分組討論、實際操作方式進行
      者,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二)課程分類及項目如下:
      1.初期指揮官的角色(四小時以上):
     (1)初期指揮官基本素養。
     (2)演習演練規劃方法。
     (3)考核評定方法。
     (4)圖上訓練(兵棋推演)。
     (5)實作訓練教案製作要領。
      2.領導統御(八小時以上):
     (1)領導要領。
     (2)部屬能力開發及培養。
     (3)健康管理與勤務適配。
     (4)交通事故防止。
     (5)指認呼喚訓練。
     (6)教育訓練方法。
     (7)危險預知訓練。
      3.搶救相關勤業務(二小時以上):
     (1)消防設備活用要領。
     (2)火災原因調查。
      4.指揮搶救(十六小時以上):
     (1)派遣模組研討。
     (2)幕僚人員作業要領。
     (3)車輛裝備器材點檢整備要領。
     (4)火煙判讀與建築物判讀。
     (5)TIC 判讀。
     (6)人命搜救要領。
     (7)初期指揮官活動要領。
     (8)現場指揮要領(包括情報蒐集、狀況判斷、指揮處置)。
     (9)部隊運用。
    (10)安全管理(包括人為錯誤對策)。
    (11)義消人員管制及運用。
    (12)消防水源運用。
    (13)各類建築物搶救要領(包括鐵皮屋建築物)。
    (14)核生化相關之火災應變。
    (15)災害案例研討。
    (16)實作訓練。
      5.其他:
     (1)開訓儀式。
     (2)結訓座談與結訓儀式。
     (3)實作測驗。
     (4)其他指揮相關課程。
(三)課程講師應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1.現(曾)任本署或各地方消防機關火災搶救指揮訓練相關課程教
        官。
      2.具有本署核發之火災搶救指揮訓練中央班證書。已參加本署中央
        班結訓,且實作訓練教案審查通過者,在訓練結束後三年內,視
        為具有講師資格。
      3.於專科以上學校任教相關課程,且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
      4.現(曾)任人力資源、危機處理、安全管理、人因工程、教育訓
        練或其他與授課課程相關產業職務,且實務經驗達五年以上。
      5.其他具火災搶救指揮專長且平時火災搶救指揮工作表現良好,經
        各地方消防機關函報本署審查同意。
(四)辦理程序如下:
      1.各地方消防機關應於辦理訓練十四日前將訓練計畫報本署備查。
        訓練計畫應記載訓練目的、課程、時間、地點、預計參訓人數及
        講師名單,並檢附課程表、講師資格證明文件及實作訓練場地設
        施(備)及現場概況等資料。
      2.每班訓練人數以四十名為原則,辦理機關得提供名額供其他消防
        機關派員參訓,並請求參訓費用。
      3.課程講師安排應配合課程單元以消防機關分隊長或以上幹部優先
        擔任為原則。
(五)合格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員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始具有取得合格證書之資
        格。
      2.學員於結訓時應進行實作測驗或繳交實作訓練教案一份,由訓練
        辦理機關擇具講師資格且為分隊長以上之人員三人組成成績評定
        小組進行評定,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
      3.學員繳交之實作訓練教案初審不合格者,得經該學員修正或重新
        製作後,辦理複審,以一次為限。
      4.訓練結束且成績評定完成後十五日內,將成績評定小組名單、其
        資格證明及學員成績冊等文件報本署審查,由本署核發訓練合格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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