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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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班之訓練時數、課程項目、講師資格、辦理程序及合格證書核發
    事項,規定如下:
(一)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其中採分組討論、實際操作方式進行
      者,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二)課程分類及項目如下:
      1.指揮官的角色(六小時以上):
     (1)指揮官基本素養。
     (2)圖上訓練(兵棋推演)。
     (3)實作訓練教案製作要領。
      2.領導統御(八小時以上):
     (1)健康管理與勤務適配。
     (2)教育訓練方法。
     (3)危險預知訓練。
      3.搶救相關勤業務:
     (1)消防設備活用要領
     (2)火災原因調查
      4.指揮搶救(十六小時以上):
     (1)派遣模組研討。
     (2)幕僚人員作業要領。
     (3)火煙判讀與建築物判讀。
     (4)人命搜救要領。
     (5)現場指揮(包括情報蒐集、狀況判斷、指揮處置)。
     (6)安全管理(包括人為錯誤對策)。
     (7)Mayday  與快速救援小組(RIT) 。
     (8)消防水源運用。
     (9)各類建築物搶救要領(包括鐵皮屋建築物)。
    (10)災害案例研討。
    (11)實作訓練。
      5.其他:
     (1)開訓儀式。
     (2)結訓座談與結訓儀式。
(三)課程講師由本署參考前點第三款規定,擇適當國內外學者、專家或
      救災實務工作人員擔任。
(四)合格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員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始具有取得合格證書之資
        格。
      2.訓練結束後三年內,實際擔任火災搶救指揮訓練相關課程(大隊
        以上層級主辦)之教官,累積授課時數達八小時以上者,將授課
        教材及相關授課證明文件報本署審查後,由本署核發訓練合格證
        書。逾三年期限未達成實際授課時數者,應重新參加中央班訓練
        。
      3.本署得依實際需要,要求學員繳交實作訓練教案一份,並經審查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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