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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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及各地方消防機關辦理本指導原則火災搶救指揮訓練中央班及地
    方班複訓,得參考前二點所定課程項目及講師資格,依勤業務需要,
    自行規劃辦理。複訓師資以本署及各消防機關大隊長或科長以上人員
    優先擔任為原則。
    前項複訓辦理日數,地方班應至少二日,中央班應至少一日,已取得
    合格證書之人員以每三年參加一次複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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