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整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稱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以下稱地方消防機關)訓練量能,將訓練資源作最有效運用,以充實 現職消防人員之防救災安全知能,提升消防人員救災訓練效能及應變 能力,特訂定本原則。
本原則之訂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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