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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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消防人員,指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與地方消防
    機關(以下稱各級消防機關)編制之消防(大、中)隊與災害搶救、
    緊急救護、特種搜救、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火災預防、災害管
    理、救災救護指揮、資通訊及教育訓練等業務單位實際執行消防勤(
    業)務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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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5
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
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並配合法制體例,爰酌作文字修正。
109/03/06
明定本原則消防人員之定義。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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