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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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第
    參點,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訓練分工原則如下,並依表二辦理現
    職消防人員訓練:
(一)本署: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之教官師資培訓或指揮((副)
        中隊長(含)層級以上)訓練,並得視業務屬性及實務需要辦理
        進階訓練班。另本署得優先將支援訓練中心人員納入教官師資培
        訓對象。
      2.辦理航空器、船舶、隧道、捷運、鐵道及地下場站等特殊場域防
        救災訓練。
      3.其他具特殊防救災實務需要,或訓練中心設有專屬設施場地之進
        階或教官訓練。
(二)各級消防機關:各級消防機關運用本署培訓教官及師資辦理下列訓
      練,並配合本署調訓前款教官師資支援訓練中心推動辦理防救災教
      育訓練創新、研究或編(修)訂課程教材及評量準則等事宜: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期之基礎、進階或指揮幕僚(分
        隊長、組長(含)層級以下)訓練。
      2.視轄區災害危險特性或因應災例策進等需要,得規劃辦理緊急救
        援小組(RIT) 、危險預知、危機管理、公關媒體宣傳暨溝通應
        對或培育自主防災組織等其他特殊之基礎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109/03/06
明定本署與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訓練分工原則,以充分發揮最大訓練效益。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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