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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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消防機關如因訓練場地、設施(備)資源不足或訓練人數少等未
    能自行辦理訓練者,得採與本署合辦、媒合鄰近縣(市)併班訓練方
    式,或委由其他具辦理消防人員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學校、團體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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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06
考量各級消防機關訓練場地、設施(備)資源不足或訓練人數少等未能自行辦理訓練
情形,爰明定得採與本署合辦、媒合鄰近縣(市)併班、或委託其他具辦理消防人員
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方式辦理訓練,以顧及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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