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訓練模式及所需經費如下: (一)本署訓練:本署編列預算統籌支應辦理教官師資或指揮等訓練。 (二)各級消防機關自辦訓練:各級消防機關編列預算並自行辦理基礎、 進階或指揮幕僚等訓練。 (三)各級消防機關與本署合辦或委託代辦訓練班期:各級消防機關編列 辦理基礎、進階或指揮幕僚等訓練預算,其中部分或全部課程委託 本署訓練中心辦理,由各級消防機關函報本署訓練中心納入每年訓 練流路預劃並依本署訓練中心受託辦理消防及防救災專業訓練收費 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媒合縣(市)併班訓練:各級消防機關編列辦理基礎、進階或指揮 幕僚等訓練之預算,經本署媒合併班訓練者,由各消防機關依參訓 人數比例分攤及支應受託機關訓練經費。 (五)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訓練: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分別編列 前四款訓練之預算,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並支應經費 。
明定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訓練模式及所需經費,以作為預算編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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