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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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訓練模式及所需經費如下:
(一)本署訓練:本署編列預算統籌支應辦理教官師資或指揮等訓練。
(二)各級消防機關自辦訓練:各級消防機關編列預算並自行辦理基礎、
      進階或指揮幕僚等訓練。
(三)各級消防機關與本署合辦或委託代辦訓練班期:各級消防機關編列
      辦理基礎、進階或指揮幕僚等訓練預算,其中部分或全部課程委託
      本署訓練中心辦理,由各級消防機關函報本署訓練中心納入每年訓
      練流路預劃並依本署訓練中心受託辦理消防及防救災專業訓練收費
      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媒合縣(市)併班訓練:各級消防機關編列辦理基礎、進階或指揮
      幕僚等訓練之預算,經本署媒合併班訓練者,由各消防機關依參訓
      人數比例分攤及支應受託機關訓練經費。
(五)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訓練: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分別編列
      前四款訓練之預算,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並支應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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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3/06
明定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訓練模式及所需經費,以作為預算編列之依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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