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各級消防機關應依所屬現職消防人員擔任之職務(位)需要優先調訓
    ,且避免同一人員取得多項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以充分發揮訓練專長
    並達訓練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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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3/06
考量訓練資源有限,以及辦理複訓之必要成本,爰明定各項訓練之對象與消防人員所
擔任之職務(位)應相結合,避免同一人取得多項專業訓練證照之情形(如同時具有
救助師資及高級救護技術員 EMT-P  訓練證照),俾充分發揮訓練專長並達訓練實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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