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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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結據點成立後,相關水源及電力由訓練中心日常供水供電系統提供
    。
    前項情形,如災情嚴重致無法正常供水,由鄰近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派
    遣消防車運水支援。
    第一項情形,如災情嚴重,致無法正常供電,緊急發電機提供分佈如
    附圖七。
    前項緊急發電機,須可供訓練中心 A1、A2、A11  及 A12  宿舍、A3
    及 A13  餐廳、A5  核心辦公大樓及 A8 中備,至少一小時之緊急照
    明及相關資通訊機房使用。
    各支援救災隊伍之用電,以各隊自備之緊急發電機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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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2/26
一、明定集結據點相關緊急水電供應方式。
二、以本署特種搜救隊前往災區救災為例,每人每天約需三公升的飲用水,以中型搜
    救隊四十人計算,救災十天推估,約需一千二百公升飲用水,並會另備一倍的預
    備量供應後勤,所以大約帶二千四百公升的飲用水備用。
三、查第四項所列發電機係供維護本中心資、通訊與電力系統機房一小時不斷電使用
    ,尚無另供各集結救災隊使用之餘裕。倘臺電電力中斷,各集結隊伍所需電力仍
    需以其自備之發電機為主。以本署特種搜救隊前往災區救災為例,通常會隨隊攜
    帶一百公升汽油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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