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6
六、集結據點成立期間,訓練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確保訓練中心所有參訓學員訓練與生活安全,必要時修改為室內
      課程或停止訓練,後續補課則依訓練中心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訓練
      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視災情狀況,統一調度教官支援或返回個人駐地協助救災。
(三)指派所屬同仁分梯次支援後勤作業,提供駐地安全、宿舍管理、場
      地空間及餐廳用膳等事宜,並與集結據點指揮隊指派進駐中備之對
      應窗口進行協調溝通。
(四)除中備現有設備及場地優先提供支援外,另得視災情狀況,在可供
      給範圍內,提供進駐人員停車空間、住宿、膳食和救災裝備支援。
(五)所屬同仁納入編組,比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三班輪值,輪值班表
      於接獲成立命令後二小時內編排完成進駐,並提報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備查;訓練中心編組輪值班表及相關負責工作,如附表三及如附
      表四。
(六)洽各協力廠商協助提供各項人力及資源,並依契約辦理增購或變更
      事宜。
顯示立法理由
109/02/26
一、明定集結據點相關作業程序。
二、明定集結據點成立後,參訓學員課程變更或停訓補課相關辦理方式,避免訓練中
    心學員發生危險,或學員行動妨礙救災據點功能。
三、明定集結據點場地支援順序及訓練中心人員分工等事宜。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