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間消防財團法人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召開董事會選任 下屆董事。 董事之選任屬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但依本法第四十五條 第四項或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別決議,指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行之;普通決議,指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行之。
一、第一項定明民間消防財團法人召開董事會選任下屆董事之時程。 二、第二項定明民間消防財團法人董事之選任,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或普通決議。 三、第三項定明特別決議及普通決議之董事出席及決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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