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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消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
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
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同條第二項規定,調查會
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
行,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訂定調查會之任務。
二、查現行法令有重傷定義中,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明重傷
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
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替代役役男死亡傷病及其家庭
災害慰勞實施規定第三點第二款定明重傷病,指經醫院通報(證實)受傷或罹病
程度已達危害生命狀態,毀敗或嚴重減損身體主要機能之一,或其他於身體或健
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均難直接參採,爰採一般立法例。第一款所稱重傷
,未特別規定之情形下,從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至重傷及死亡以外之事故原
因調查,依消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立法精神,提出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