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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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 A6 圓形交誼廳之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前一日應至本中心 A5 綜合大樓保全櫃臺填具「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中心 A6 圓形交誼廳使用登記表」(如附件),登記表內各項
      資料應確實填寫。
(二)使用當日,於登記使用時段前半小時至 A5 綜合大樓保全櫃檯登記
      借用鑰匙及冷氣遙控器,並於使用完畢後,關閉所有電源,且將交
      誼廳上鎖後,至保全櫃檯歸還借用物品。
(三)交誼廳內禁止從事飲酒、抽菸、賭博、使用明火之烹飪及表演行為
      。
(四)交誼廳內設置展示櫃,櫃內放置之展示品僅供觀賞,使用人不得擅
      自開啟、拿取或破壞。
(五)交誼廳內置放之書報雜誌及其他設備器材,僅准於交誼廳內使用,
      不得攜出,並應於使用後歸還原位,整齊放置。
(六)使用交誼廳內設備器材時,如發現有損壞或故障情形,應立即停止
      使用,並通知管理中心人員處理。
(七)請妥善愛惜交誼廳內之設備器材,並共同維護場地清潔。
    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前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致本
    中心所有之物品損壞或滅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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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4
一、為明確本中心 A6 圓形交誼廳之使用流程,爰訂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為定明交誼廳內之禁止行為,爰訂定第一項第三款。
三、因交誼廳內設置展示櫃、書報雜誌及其他設備器材,為定明其使用管理規範,爰
    訂定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
四、使用人於使用設備器材時,如發現設備器材有損壞或故障情形,應立即停止使用
    ,並通知管理中心人員處理,爰訂定第一項第六款。
五、任何人應妥善愛惜交誼廳內之設備器材,並共同維護場地清潔,爰訂定第一項第
    七款。
六、因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本中心所有之展示品或其他設備器材等物品損壞或
    滅失者,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訂定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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