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4/22
一、有關第一款各級搶救人員定義,說明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各級搶救人員係於災害現場決定採取何種適
當搶救作為,確認現場是否無人命危害之虞,並研判是否應執行危險性救災行
動之主體,其範圍涉及災害現場有關救災方式之意見蒐集、彙整、討論及決策
,影響民眾及消防人員生命安全甚鉅,爰有定明各級搶救人員範圍之必要性。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內政部為火災、爆炸、地震與颱風等災害之主管機關,
惟實務上消防人員救災出勤不以前述災害範疇為限。再者,參與救災人員身分
範疇甚廣,消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所稱各級搶救人員,應指正式消防人員及
有專業訓練且有組織之救災機關團體,爰參照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服務時數
認定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將義勇消防人員、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組織編
組成員列入各級搶救人員之範圍。
二、有關第二款無人命危害之虞定義,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所定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指經確認無民眾受困於災害現場之情形
。衡酌災害現場既無民眾受困待救,各級搶救人員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必要
性已大幅降低,為確保各級搶救人員之生命安全,此時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
動。確認現場無人命危害之方式不一而足,除可經由附近住戶、公共場所業主
加以確認外,若現場附近無任何住戶,亦得以電話洽詢村里鄰長有關該戶住宿
狀況等方式綜合判斷。至於何人確認,則依現場任務分工而定,若指揮人員交
付幕僚人員至附近詢問受災戶住宿狀況,則由幕僚人員確認後,回報指揮人員
。
(二)第二目所定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指雖有民眾受困於災害現場,惟經評估災
害現場情勢,已無足供受困民眾存活之環境與空間(如現場火勢已全面燃燒)
、現場救災裝備、器材、人力及水源缺乏,無法克服或壓制災害規模等,研判
各級搶救人員即便冒險進入搶救,受災民眾已無獲救存活機率之情形。衡酌受
災民眾既已無生還可能,此時要求各級搶救人員冒險進入救援,已無實益,反
而可能導致搶救人員受傷或死亡之風險,爰於此情形下,各級搶救人員得不執
行危險性救災行動。